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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侨华人继承国内房产需办何种证明
作者:    来源:国务院侨办网    日期:2010-05-20

 

 

答:一、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,华侨、华人继承在我国内的房产,适用我国法律。因此,均需由我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。

  当事人在向我公证机关申办继承权公证书时,必须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、出生公证书等。对于华侨,这些证明可直接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;如是华人,一般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,再办理有关认证。

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,遗产继承人分两个顺序,第一顺序是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我驻外使领馆在办理有关证明时,应审查、了解继承人的情况,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世,则只出具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明、出生证明。

  只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不在世的情况下,才出具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证明。在出具这类证明时还要出具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死亡证明。但是由于每一个具体的继承案件特点不同,因此所需提供的证明也不尽相同。如果不了解出具何种证明,可要求当事人先写信向国内房产所在地县、市公证处询问,然后按要求办理。

  二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,可在有关公证书中写明其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即可。三、如果当事人使用多个姓名,可在公证书中写明当事人使用的所有中、外文姓名,国内公证机关可以接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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